上海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2012 年 9 月 1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號公布 根據 2021 年9 月24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6 號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維護公共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儲存、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對報廢機動車、廢舊電器及電子產品、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管理部門職責)
市商務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指導制定回收行業經營規范,加強行業信用監管。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可回收物回收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推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中轉站和集散場建設。經濟信息化、規劃資源、國有資產、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應急管理、教育、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 (區政府職責)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推進再生資源回收的責任制度和考核制度,督促、協調區商務等有關部門履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和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業組織)
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組織(以下簡稱“再生資源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商務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經營規范,并依法開展咨詢服務、業務培訓、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再生資源行業組織應當接受商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并協助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實施管理。
第二章 回收體系建設
第六條 (行業發展規劃和回收指導目錄)
市商務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狀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并發布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明確再生資源的回收種類、回收規范、利用指引等事宜,并根據需要,對再生資源回收指導目錄予以更新。
第七條 (網點布局規劃及設施建設)市和區商務部門應當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和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資源等具體情況,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將其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及相關設施建設活動,應當與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相銜接,實現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清運體系兼容共享。
本條所稱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再生資源在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過程中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八條 (新技術、新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采用“互聯網+回收”、投放智能回收機等技術和方式,實現再生資源回收線上線下有機結合,推廣便捷的交投方式。引導相關企業與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作,促進綠色消費和再生資源回收。
第九條 (部分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
生產被國家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生產企業可以委托銷售企業、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受托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
第十條 (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的回收)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采取措施,鼓勵和扶持回收易污染環境廢舊商品。
未完
信息來源:https://cgzf.sh.gov.cn/cmsres/00/00638f3536e046a1875d8b669209f2a6/4beea628219a8351d7484d8c0a49fdc6.pdf